(2017)湘13刑更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段伍华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伍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24号罪犯段伍华,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冷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伍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8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革、张诚、陈敏斌出庭履行职务,湖南省娄底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吕某、朱某、伏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段伍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段伍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至九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段伍华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段伍华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段伍华共获得奖励分105.1分。2015年8月26日,该犯因患高血压病Ⅲ级,被湖南省娄底监狱认定为病残犯。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伍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伍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9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