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更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正伦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正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707号罪犯张正伦,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7日作出(2004)黔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加上原判刑期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元。本院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2005)筑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连同前罪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14560元。服刑期间重新犯罪,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花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加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零四天,总和刑期为十一年六个月零四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7年8月11日止。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先后两次经本院裁定减刑三十六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2015年9月、2015年10月~2016年9月两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正伦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源审判员 陈红审判员 赵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莫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