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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凤连与林建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连,林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323号原告:刘凤连,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古交市岔口中心学校教师,现住古交市。被告:林建平,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迎泽区分局职工。原告刘凤连与被告林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刘凤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林建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林建平的户籍登记地在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163号西区1号楼2单元13号,工作单位为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迎泽区分局。故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均不在本院管辖区,应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钢人民陪审员  王维忠人民陪审员  阴瑞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任光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