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执字第695-1、6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昆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泽珲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朱文东,朱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民执字第695-1、696-1号申请执行人昆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法定代表人孙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泽珲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龙泉镇云波社区第二股份合作社穿金路759号。法定代表人朱文东。被执行人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北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朱文东。被执行人朱文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文庆,男,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2013)昆民四初字第476、4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昆民执字第487、488号。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5日再次依据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2013)昆民四初字第476、4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昆民执字第695、696号。因申请执行人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重复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昆民执字第695、696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