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7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海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神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海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神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7民初165号原告:深圳市新海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益田路江苏大厦**层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曹伟。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洪山,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钱勇,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神池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神池县东门外。法定代表人:陈小强,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邓子平,该公司职工。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兴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新海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神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新海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因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新海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案件受理费29513元,减半收取计14756.5元,由原告深圳市新海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审判长 宫继新审判员 白 云审判员 郭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