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20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连江、天津市嘉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江,天津市嘉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190号申请执行人:张连江,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天津供电段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嘉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厦门路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K09Q0W。法定代表人:耿秀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连江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嘉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