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8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065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恩。委托代理人:熊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区X街道X路X科技城X区X号X栋X楼。法定代表人:武某。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共50元,余款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陈锦辉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杨小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