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于海伟与刘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伟,刘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于海伟,男,住赤峰市喀。被执行人:刘振华,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于海伟与刘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结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