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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8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海娣与中山市及时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娣,中山市及时便利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141号原告:何海娣,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镇海,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及时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6284337E。法定代表人:吴焕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葵阳,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懿芳,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海娣诉被告中山市及时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原告何海娣以自愿放弃本案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海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娣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海娣负担。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何浚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