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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0刑初292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2年5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8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同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8日,公安机关根据特情举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村将吸毒人员张某某抓获,从其驾驶的黑A×××××号捷达牌轿车的后备箱中搜缴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27粒,净重14.13克。经鉴定,从上述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尿检:张某某甲基苯丙胺呈阳性。上述事实,业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文书、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检定证书、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照片、哈尔滨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毒品入库清单等证据附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所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述犯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实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于婉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