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5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韩利华与吴崇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利华,吴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5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韩利华,女,1953年2月6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吴崇彬,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佳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利华与被执行人吴崇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崇彬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韩利华各项经济损失596529.30元。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黑08执45号执行裁定书由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吴崇彬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利华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绍媛代理审判员 陈 明代理审判员 周佳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