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守海与姜大林、莱州市柞村镇东姜家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守海,姜大林,莱州市柞村镇东姜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502号原告:马守海,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昌邑市,现住莱州市。被告:姜大林,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莱州市柞村镇东姜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东姜家村。法定代表人:姜善昌,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顺,莱州市柞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守海与被告姜大林、莱州市柞村镇东姜家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马守海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守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马守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童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