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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红伟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购物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伟,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购物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374号原告:李红伟,女,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王静(系李红伟丈夫),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被告: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潘锦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晓萍,女,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住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被告: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购物中心,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负责人:马丽,该购物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时晓萍,女,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李红伟与被告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公司)、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购物中心(以下简称汇嘉购物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红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伟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