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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保110号申请人: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911304276732160414法定代表人:张金良职务:理事长住所地:磁县友谊北大街193号被申请人:王海玉,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生。住址:河北省磁县。申请人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海玉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王海玉银行存款6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海玉银行存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申请人王海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于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石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索梦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