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1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俊贤、袁勇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贤,袁勇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俊贤,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袁勇艺,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俊贤与被执行人袁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740.16元,并冻结该银行账户。上述款项扣除本案执行费1700元,剩余款项2040.16元依法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车牌号为闽D×××××车辆,但因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查扣到位,故暂时无法拍卖处理。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