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刑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志敏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刑终67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志敏,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03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安图县二道镇,住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国税公寓*单元***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辩护人宋丽华,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宋强,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王志敏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6)吉2426刑初1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志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图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6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贤男审判员 金尚杰审判员 朴 龙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今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