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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光明与蔡敏、张小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明,蔡敏,张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23号申请人王光明,男,194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蔡敏,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张小勇,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58144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821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债权均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 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