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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保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丹与祝洋、蒋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丹,祝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保96号之一申请人:周丹,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10日,住武胜县。被申请人:祝洋,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日,住武胜县。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7)川1622民初14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祝洋所有的川XXXX号及川XXXX号小型汽车两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