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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维刚与郑显明借款合同纠纷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刚,郑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90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刚,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住陕西省岐山县。被执行人:郑显明,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维刚与被执行人郑显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显明未履行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资中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告郑显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维刚借款114400元及违约损失……。案件受理费1624元,由被告郑显明负担。”。申请执行人王维刚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显明偿还其借款本金114400元及违约金、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15045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2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显明的有关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显明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人民币15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举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立(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