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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开封市利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郭浩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利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郭浩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872号原告开封市利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356217876Y。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杨砦村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吴恒春。被告郭浩猛,男,1992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利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浩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利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利恒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