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6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某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甘肃某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6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肃某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分公司负责人胡某某,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某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9日从被执行人甘肃某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分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划存款48907.83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3民终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