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华素、朱全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素,朱全超,朱双刘,朱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刘华素,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朱全超,男,194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朱双刘,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朱恒,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刘华素诉朱全超、朱双刘、朱恒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华素因被执行人朱全超、朱双刘、朱恒不履行凤台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421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朱全超、朱双刘、朱恒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丁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