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8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闫翠凤诉被告高兴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州支行第���人张建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翠凤,高兴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州支行,张建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82民初550号原告:闫翠凤,女,1955年7月14日生。被告:高兴平(又名高康康),男,1972年4月26日生。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法定代表人:裴小业,行长。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州支行。法定代表人:范捷,行长。第三人:张建斌,男,1975年10月8日生。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对原告闫翠凤诉被告高兴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州支行,第三人张建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晋1082民初55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1082民初55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三行“被告:高兴平(又名高康康),男,1972年4月26日生,霍州市开元��赵家庄居委会居民,住开元街联建楼2单元301号,身份证号:142603197204262018。”应另起一行。审 判 长 赵 伟人民陪审员 武卫东人民陪审员 周宗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荀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