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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六鸽、解庆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六鸽,解庆兵,张建立,何艳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284号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108007507179596,住所地孟州市黄河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吕公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六鸽,女,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解庆兵,男,汉族,1966年4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常六鸽丈夫。被告:张建立,男,汉族,1976年4月10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何艳丽,女,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系张建立妻子。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六鸽、解庆兵、张建立、何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常六鸽、解庆兵、张建立、何艳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常六鸽、解庆兵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六鸽、解庆兵、张建立、何艳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六鸽、解庆兵、张建立、何艳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为981.5元,由被告常六鸽、解庆兵承担。审 判 长  李来保审 判 员  韩冬霞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晓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