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9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唐发与邢志英、杨玉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发,邢志英,杨玉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9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唐发,男,1954年7月出生,汉族,鹤北镇奋斗村一组农民,现住鹤北镇。被执行人邢志英,女,1957年8月出生,汉族,萝北县鹤北镇奋斗村农民,现住鹤北镇。被执行人杨玉慧,女,1984年5月出生,鹤北镇奋斗村农民,现住鹤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发与被执行人邢志英、杨玉慧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2011)鹤北林民初字第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褚国权审 判 员 全玉龙人民陪审员 华 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崔凤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