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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程定泽、宋应生与冉华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定泽,宋应生,冉华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787号原告:程定泽,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宋应生,男,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应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定泽。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冉华成,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为涛,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程定泽、宋应生诉被告冉华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程定泽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定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2元,减半收取计2176元,由原告程定泽负担。审判员 祝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钟迪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