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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加宁、胡英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加宁,胡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加宁,男,汉族。被执行人:胡英文,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赣0111执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委托江西浩发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胡英文所有的南昌市青山湖区房产一套。经公开拍卖,竞买人罗建明(身份证号:)以人民币104万元的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胡英文所有的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怡兰苑10栋1单元801室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罗建明所有。二、买受人罗建明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的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登记、过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罗建明承担。在办理该房产的登记、过户手续的同时解除对被执行人胡英文所有的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怡兰苑10栋1单元801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刘小华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