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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6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斯敦酒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斯敦酒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22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斯敦酒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狮山路2号。经营者:洪敏,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斯敦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唐利娟人民陪审员  孙荣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洑婵娟?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