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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2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卢官良、李德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官良,李德国,任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2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卢官良,男,1958年5月18日生,汉族,经商,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李德国,男,1959年6月16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任玉梅,女,1963年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执行担保人李翠翠,女,1985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鑫龙嘉园5号楼3单元501号。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8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于2017年6月9日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执行担保人三分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执行担保人李翠翠提供担保物,申请执行人卢官良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鲁1428民初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长兴审判员  于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齐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