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裴春雪与李小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春雪,李小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137号原告:裴春雪,男,193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懋乐,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蕊,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燕,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裴春雪与被告李小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裴春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春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裴春雪负担。审判员 马树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