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8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裴春雪与李小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春雪,李小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137号原告:裴春雪,男,193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懋乐,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蕊,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燕,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裴春雪与被告李小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裴春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春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裴春雪负担。审判员  马树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