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1行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魏玉河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兰州铁路运输法院p t ;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01行初325号起诉人魏玉河,男,汉族,1958年5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皋兰县×××。2017年6月6日本院收到魏玉河的起诉状,要求判令撤销皋兰县什川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什镇发[2016]60号《魏玉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要求皋兰县什川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审查上报魏玉河申请在×××范围内修建设施使用农业农用地的相关手续。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构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批复,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且魏玉河要求皋兰县什川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审查上报魏玉河申请在×××范围内修建设施使用农业农用地的相关手续的诉讼请求,皋兰县什川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什镇发[2016]60号《魏玉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已明确进行了答复,所以魏玉河的起诉实质上是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魏玉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崔振鑫审判员李青审判员李新艳二○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巩建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