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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吉某1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1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刑初4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某1,女,39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虎检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1犯诈骗罪,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间,被告人吉某1经阿某(未到案)介绍,与吉某2(未到案)、孙某1(未到案)一同到虎林市打工。因打工时间较短无钱返回四川老家,吉某2让被告人吉某1在虎林市找一名男子结婚,待收取彩礼结婚后可以随时返回四川老家,并承诺事成以后给被告人吉某1人民币10000元。2016年5月16日,孙某1找到虎林市东诚镇永丰村四队居民卢某为被告人吉某1介绍对象。同年5月18日,卢某给被害人孙某2(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虎林市东诚镇复兴村六队)打电话为其介绍对象,5月20日上午,孙某1等人领被告人吉某1与被害人孙某2见面。被害人孙某2同意后,孙某1向被害人孙某2索要60000元彩礼,次日,被害人孙某2提议待被告人吉某1检查身体后再给付彩礼。后被告人吉某1、孙某1、吉某2等人一同与被害人孙某2到虎林市妇幼保健院对吉某1进行身体检查,发现其身体有病。孙某1、吉某2同意少收5000元彩礼用于给被告人吉某1治病,被害人孙某2随后交给吉某254000元。吉某2交给被告人吉某12000元,扣下8000元用于抵顶其先前拖欠阿某的欠款。当晚,被告人吉某1与被害人孙某2同居,并将自己的户口交给孙某2,答应与其登记结婚。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吉某1自行离开虎林市回到四川省美姑县的家中。经侦查,被告人吉某1于2017年1月1日在四川省美姑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吉某1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吉某1经阿某介绍,与吉某2、孙某1一同到虎林市打工。因打工时间较短无钱返回四川老家,吉某2让被告人吉某1在虎林市找一名男子结婚,待收取彩礼结婚后可以随时返回四川老家,并承诺事成以后给被告人吉某1人民币10000元。2016年5月16日,孙某1找到虎林市东诚镇永丰村四队居民卢某为被告人吉某1介绍对象。同年5月18日,卢某给被害人孙某2(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虎林市东诚镇复兴村六队)打电话为其介绍对象,5月20日上午孙某1等人领被告人吉某1与被害人孙某2见面。被害人孙某2同意后,孙某1向被害人孙某2索要彩礼60000元,次日,被害人孙某2提议待被告人吉某1检查身体后再给付彩礼。后被告人吉某1、孙某1、吉某2等人一同与被害人孙某2到虎林市妇幼保健院对吉某1进行身体检查,发现其身体有病。孙某1、吉某2同意少收5000元彩礼用于给被告人吉某1治病,被害人孙某2随后交给吉某2人民币54000元,吉某2当天给付被告人吉某1人民币2000元,余8000元用于抵顶其事先拖欠阿某的欠款。当晚,被告人吉某1与被害人孙某2同居,并将自己的户口簿交给孙某2,答应与其登记结婚。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吉某1自行离开虎林市回到四川省美姑县的家中,此后未与被害人联系。被告人吉某1于2017年1月1日在四川省美姑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吉某1于2015年3月13日退赔被害人孙某2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孙某2报案称,2011年5月20吉某1以与其结婚名义,骗取其彩礼60000元,5月24日离开家后一直未归。2、抓获经过证实:美姑县公安局牛牛坝派出所出具抓获经过:2015年2月26日14时许,我所辖区四川省美姑县侯古莫乡侯古莫村1组52号村民吉某1到我所办理更换户口本的户籍业务,我所民警在为其办理更换户口本的户籍业务过程中,通过系统比对,发现前来办理户籍业务吉某1系网上在逃人员。发现该情况后,办理户籍业务民警立即将该情况报告了值班所领导沈凌,沈凌遂带领所内值班人员将该办理户籍业务的女子控制,后经进一步核实,确认该名前来办理户籍业务的女子就是网上在逃人员吉某1本人。美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抓获经过:2017年1月1日晨,我队接到特情耳目举报,曾在黑龙江虎林市婚姻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吉某1在美姑县城出现,我队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将其抓获。3、办案说明证实:据吉某1交代,还有三名同伙分别是阿某、吉某2、孙某1仍然在逃,无法获取他们三人的笔录口供。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吉某1的自然简历情况。5、四川省美姑县看守所羁押证明证实:吉某1于2017年1月1日因涉嫌诈骗案,送我所羁押至2017年1月11日。2017年1月11日移交黑龙江省虎林市公安局民警。6、收条证实:被害人孙某2收到吉某1赔偿人民币10000元。7、被害人孙某2陈述证实:东诚镇老吴让我去他家,给我介绍对象。去了之后给我介绍一个女的叫吉某1。吉某1的老乡说要六万元彩礼,没有其他要求,这六万元给她就行,由她负责给吉某1的奶奶。第二天我到了虎林给四川老乡打电话,我说给钱可以,必须领吉某1做个体检,如果没有毛病,我就交彩礼,她们同意了。检查结果吉某1有病,我就不太同意这婚事。我们又去老吴家谈这事,四川老乡说既然有病,彩礼少要两三千,给她治病,老吴媳妇说少给五千吧,她们同意了。我去银行取了55000元钱,给了四川老乡54000元,给了老吴两口子1000元辛苦费。8、卢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16日,孙某1让我帮一个叫吉某1的找个男朋友,如果男方同意需要给六万元人民币。5月20日,孙某1领着吉某1和一个女的到我家,过了会孙某2和他妹夫来我家。之后吉某1和孙某2单独交谈了一会,后来孙某2和我说吉某1要六万元彩礼钱,他同意了。第二天早上孙某2领着吉某1去虎林检查身体,中午回来说吉某1有病,我和孙某2说彩礼少给五千块给她看病吧,孙某2同意了。后来孙某2说取了60000元,给吉某154000元,给我1000元跑腿费,我没要,又给孙某2了。孙某2就把吉某1领回家了,住了三天就走了,联系不上了。9、被告人吉某1供述证实:大约是2011年东北种水稻的时候,阿某介绍我到虎林市电力公司做饭打工。在虎林市呆了四五天,接我的男子说打工结束了,要回四川了,我说也没有钱回去,接我的男子说你在这找个男的嫁了吧,接我的男子称事成之后收完彩礼分给我一万元,你如果不愿意随时走,我就同意了。然后他们给我介绍一个男子,这男子领我去医院检查身体,结果检查完说我有病,后来这男子也同意和我结婚。给我介绍对象的不知收了这个男子多少彩礼,收彩礼的当天给我2000元,我就跟这个虎林男子走了,到民政局登记结婚没登记上,过了两天我就走了。我在虎林诈骗后被取保候审,之后没有与虎林市公安机关联系,所以被抓获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某1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吉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吉某1返还被害人赃款人民币1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某1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 敏人民陪审员  孙秀兰人民陪审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心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