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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巫国祥与张道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国祥,张道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440号原告:巫国祥,男,1955年12月10日生,汉族,永丰县人,大学文化,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孙桂忠,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张道祥,男,1957年9月21日生,汉族,永丰县人,小学文化,经商。委托代理人:刘桂英,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国祥与被告张道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国祥于2017年6月9日以自行与被告张道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国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国祥撤回对被告张道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32元,减半收取6866元,由原告巫国祥负担。审 判 长  曾国平人民陪审员  曾宪勇人民陪审员  杨 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国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