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赵鑫与薛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鑫,薛光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560号原告:赵鑫,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委托代理人:侯永红,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光超,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鑫诉被告薛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赵鑫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87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刘德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沛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