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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富欣与郑州金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欣,郑州金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308号原告张富欣,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金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郭艳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二浩,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富欣诉被告郑州金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金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武 卫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