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富欣与郑州金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欣,郑州金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308号原告张富欣,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金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郭艳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二浩,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富欣诉被告郑州金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金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武 卫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