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金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葛士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黄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人民币452335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袁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