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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2执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岳风岐、马连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风岐,马连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2执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风岐,男,汉族,1957年9月20日生,临城县人,现住临城县。被执行人马连群,男,汉族,1962年3月2日生,住临城县。本院在执行岳风岐与马连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冀052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连群在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62×××05账户内17813元扣划至临城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少辉审 判 员  史素申人民陪审员  邢亚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晓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