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执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岳风岐、马连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风岐,马连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2执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风岐,男,汉族,1957年9月20日生,临城县人,现住临城县。被执行人马连群,男,汉族,1962年3月2日生,住临城县。本院在执行岳风岐与马连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冀052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连群在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62×××05账户内17813元扣划至临城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少辉审 判 员 史素申人民陪审员 邢亚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晓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