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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79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洪爱珠、洪超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爱珠,洪超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916号之一申请人:洪爱珠,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成,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高翠,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洪超凤,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人洪爱珠与被申请人洪超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洪爱珠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洪超凤名下价值15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洪爱珠以李发桂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江顺里73号地下一层第2号车位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爱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证财产保全担保的有效性,应对申请人洪爱珠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并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洪超凤名下价值152000元的财产;二、冻结李发桂名下位于厦门市××地下××号车位。案件申请费1280元,由申请人洪爱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 馨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