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范世龙与黄德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世龙,黄德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02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范世龙,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2日,高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范河村张河社农民,住该社27号。身份证号622701196404123074。被执行人黄德周,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4日,四川省旺仓县金溪镇黄柏村7组农民,现住崆峒区公交公司家属院2单元201室。身份证号51082119771104761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世龙与被执行人黄德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世龙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德周按调解书内容给付案件款30000元。诉讼费205元。执行费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德周无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也无企业注册信息,名下车辆暂时无法找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执行人员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范世龙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黄德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及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正春审判员 李孝平审判员 吴 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景谚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