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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永军与杨大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军,杨大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187-1号原告:王永军,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朱建华,蒙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大政,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军与被告杨大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大政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账户16万元,账号80×××08,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大政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账户16万元,账号80×××0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于晓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