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电兵与成都新智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电兵,成都新智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5民初1851号原告王电兵,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王玉平,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成都新智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旺海路10号,统一信用代码:915101155696626745。法定代表人马守赟。原告王电兵诉被告成都新智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智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电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平、被告新智创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守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电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未付铁架子加工承揽报酬94891元;2、请求判令被告从2017年2月1日起至付清加工承揽报酬之日止,以9489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为被告提供铁架子加工,被告于2017年2月17日对原告加工承揽报酬进行了对账并出具了对账明细确认截止2017年1月31日,被告未向原告付款的加工费共计94891元。其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新智创公司辩称向原告出具欠条时的金额是事实,但是现在欠付的金额需要核实后才知道,现在被告公司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王电兵长期为新智创公司做铁架子加工,双方通常是每月对账,下月底前结清上月的费用。2017年2月17日,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7年1月31日尚欠王电兵加工款94891元。现因新智创公司始终未支付欠款,故王电兵起诉来院请求判令新智创公司立即支付欠款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对账明细表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承接被告的铁架子加工义务并实际进行了加工,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时支付价款。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双方对截止2017年1月31日的加工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在2017年2月28日前向原告结清价款。现被告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并从2017年3月1日起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新智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电兵支付加工款9489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2017年3月1日起,以本金9489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56.5元,由被告成都新智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雨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