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献民与王晏芬、张付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民,王晏芬,张付岭,高水娇,张晨东,张煜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004号原告:王献民,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被告:王晏芬,女,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被告:张付岭,男,1946年3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高水娇,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晨东,男,2001年3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煜涵,女,201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献民与被告王晏芬、被告张付岭、被告高水娇、被告张晨东、被告张煜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王献民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献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献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献民负担审判员 陈水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康中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