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池昌道与崔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昌道,崔光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539号原告:池昌道,男,现住延吉市。被告:崔光泽,男,现住延吉市。原告池昌道与被告崔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池昌道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池昌道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昌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池昌道负担。审判员  金英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