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池昌道与崔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昌道,崔光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539号原告:池昌道,男,现住延吉市。被告:崔光泽,男,现住延吉市。原告池昌道与被告崔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池昌道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池昌道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昌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池昌道负担。审判员 金英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