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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3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王僖露与赵嘉乐、盛百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僖露,赵嘉乐,盛百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3574号原告:王僖露,女,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泽新,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嘉乐,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告:盛百贵,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红桥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原告王僖露与被告赵嘉乐,盛百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田 云人民陪审员  任木春人民陪审员  张洁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