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任有春与杨春礼、杨士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有春,杨春礼,杨士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365号原告:任有春。委托代理人:秦宫,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之侨,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礼。被告:杨士娟。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有春诉被告杨春礼、杨士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任有春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有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有春负担。审判员 丁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燕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