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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何飞红计生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何飞红,刘碧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址祁东县兰芝塘永昌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梅玉,局长。被执行人何飞红,男,汉族,农民,住祁东县鸟江镇。被执行人刘碧玉,女,汉族,农民,住祁东县鸟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祁计生征字[2010年]第1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飞红、刘碧玉应缴纳社会抚养费30470元。现因被执行人何飞红、刘碧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祁计生征字[2010年]第1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暂不执行。审 判 长  刘钾魁审 判 员  周 红人民陪审员  刘功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邹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