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2733谭和贞与丹阳市后巷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和贞,丹阳市后巷实验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733号原告:谭和贞,男,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平、周赢,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后巷实验学校,组织机构代码46878037-2,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南大街。法定代表人:严东彪,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键、陆洋琴,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和贞与被告丹阳市后巷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和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男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