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谢水石、赣州茂源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水石,赣州茂源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赣州市同盛汽车有限公司,吕志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610号申请人谢水石,男,195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赣州茂源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开发区金岭西路118号二手车交易市场三楼。法定代表人吕志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赣州市同盛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开发区金岭西路赣州二手车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钟润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志源,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人谢水石申请执行赣州茂源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赣州市同盛汽车有限公司、吕志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91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91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勇军审 判 员 凌慧明审 判 员 丁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祖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