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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金庆娥、贾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庆娥,贾兰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630号申请人:金庆娥,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被申请人:贾兰芳,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庆娥诉被申请人贾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庆娥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贾兰芳的银行存款309108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金庆娥的申请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贾兰芳的银行存款309108元。案件申请费2066元,由申请人金庆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俊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文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