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付祥、王玉凤等与郑文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祥,王玉凤,郑文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834号原告(反诉被告):王付祥,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原告:王玉凤,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毅、龚自峰,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郑文璟,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尚和,湖北明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王付祥、王玉凤与郑文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被告郑文璟对原告王付祥提出反诉。2017年6月9日,原告王付祥、王玉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郑文璟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付祥、王玉凤、反诉原告郑文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王付祥、王玉凤撤诉。二、准许郑文璟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计6800元,由王付祥、王玉凤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郑文璟负担。审判员 黄正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杜 纯 来自: